定制方案助私募备案,方达秀高效破局
方达秀凭借多年专业服务经验,组建高效团队,精准捕捉客户痛点,从人力、时间、财力等多维度为客户降本增效。针对拟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客户,提供定制化综合解决方案助其完成登记备案;同时也能协助客户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顺利完成重大事项变更,助力客户合法合规开展私募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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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达秀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全流程专业服务
在登记备案环节,对接律所开展咨询辅导与合法合规尽调,涵盖企业基础信息、场地、人员等;根据尽调结果出具可行性方案,协助拟定商业计划书、内控制度并合理规划组织架构,还能协助对接律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完成管理人登记备案系统报送,及时处理协会反馈整改。重大事项变更方面,提供全流程指引,包含规范辅导、材料梳理、协助尽调、法律意见书出具及系统提交与反馈处理。此外,提供从登记注册到私募登记备案的一站式服务,涵盖基金业协会登记平台申请、工商核名、金融办审批、工商注册等全流程环节,助力企业成功设立并完成私募登记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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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私募管理人提供全链条专业服务,助力其合规稳健发展
在监管层面,实时关注新规动态,及时解读并确保政策有效落地;运营管理方面,提供从业人员系统维护、入离职手续办理,负责产品信息在中基协多平台的更新申报,处理 CRS 及纳税申报事务。培训服务上,开展私募基金合规运营实操培训,解读政策并提供日常咨询。针对深圳私募基金管理人,专设特殊名称更改服务,涵盖特殊名称申报、工商变更全流程代办、监管要求指导及异常事项处理 ,一站式解决各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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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控信息监管提醒,风险及时规避
我们专注于为私募管理人筑牢风险防线,实时监控中基协机构提示信息,一旦发现风险信号,第一时间向私募管理人发出预警提醒。同时,提供专业的协助整改服务,深入剖析问题根源,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全程指导落实。此外,还可协助撰写全面、规范的自查报告,帮助私募管理人主动排查潜在风险,将隐患扼杀在萌芽状态,有效规避重大风险事件的发生,确保企业合规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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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类产品快速发行
资本市场分秒必争,我们提供全流程高效服务。专业团队依据监管与市场需求,定制募集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等全套文件,确保符合中基协备案要求。依托丰富资源,精准对接优质托管机构,一站式打包服务简化流程,保障资金安全。凭借对中基协申请流程的熟悉,从材料整理到跟进反馈,全程把控,缩短审核周期,助产品快速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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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类产品快速发行
针对股权类产品发行复杂性,我们提供一站式方案。协助完成投资类企业注册,涵盖名称核准、章程制定等全流程,搭建合规运营主体。精准匹配托管银行与募集监督机构,建立完善资金监管体系。专业团队结合市场与客户需求,深度设计产品架构,完成备案材料准备与申报,凭借丰富经验确保备案顺畅,推动产品快速落地,实现投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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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的规定,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首次申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变更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同时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类型等申请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其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高管人员和基金经理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已登记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自查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从业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下一步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按照《基金法》的规定,对基金从业人员进行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机构整改。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并通过科目一考试的,可以申请认定基金从业资格:
一、最近三年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万元以上;
二、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不含《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科目)、期货从业资格、银行从业资格、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或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资产评估师资格,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由所在机构或个人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提交基金托管人(的托管部门)或基金服务机构出具的近三年的资产管理规模证明,或相关资格证书或证明。
上述申请资格认定的相关材料以电子版的形式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资格认定文件上传端口报送。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属于重大事项变更。管理人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向投资者如实、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变更情况或获得投资者认可。
对上述事项管理人应当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向基金业协会进行重大事项变更。
截止目前,基金管理人在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重大事项时才需要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
基金管理人在变更主体资格相关内容(例如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机构名称、机构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等)、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机构类型及业务类型、出资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托管人等重大事项时,暂无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明确要求。
实际控制人是指控股股东(或派出董事最多的股东、互相之间签有一致行动协议的股东)或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定实际控制人应一直追溯到最后的自然人、国资控股企业或集体企业、上市公司、受国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可以为共同实际控制。
在符合上述要求的前提下,实际控制人可按照下列情形进行认定:
(一)持股50%以上的;
(二)通过行使表决权能够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
(三)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且表决权持股超过50%的;
(四)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五)在无法满足前述认定标准时,由其第一大股东承担相应的责任。